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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6817次 更新时间:2011-11-2 15:53:29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2005-02-01 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和商务厅《关于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专项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专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劳务输出业务。未取得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单位,依法管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章  签约与合同

  第六条 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交纳足额的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未交纳外派劳务备用金的经营公司不得直接对外签约(由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商务局负责监管)。

  第七条  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劳务人员,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八条  经营公司向敏感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经营公司首次进入的国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条  对外签约前,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方进行资信调查,确保所签合同的真实可靠和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和外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传真;2、工作内容(工种、人数、技能要求);3、期限;4、工资及支付方法;5、工作时间及加班;6、食宿和工作交通费用;7、国际旅费;8、医疗、保险、税金;9、意外事件、仲裁;10、违约责任; 11、纠纷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第三章   劳务人员选审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选审工作,在选审过程中,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对有治安不良记录、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劳务人员不得招收。不得选派证件与身份不符者、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者、身体条件(包括心理素质)不合格者、团队精神和纪律性不强者。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到外省直接和委托招收劳务人员,须将经我省商务厅审查后的劳务项目报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厅备案,后方可招收。

  第十六条  外省经营公司到我省直接和委托招收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我省商务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劳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收取的费用应逐笔向劳务人员说明,并开具收据。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因非个人原因被提前解聘,经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退还其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

  第十九条  根据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要求,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外派前必须在我省经商务部批准的培训中心参加正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派出。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中心应按照以下内容认真组织好每一期培训,以确保培训质量:1、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点);2、涉外礼仪、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常识;3、合同和条款的具体含义,劳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提高履约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4、专业技术和体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以人为本,决不允许侵害劳务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并按照考试大纲参加考试。各培训中心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必须报商务厅审核备案(待省考试中心运转后,另行规定)。

第六章  劳务项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公司的所有劳务项目必须到省商务厅审查。市级经营公司首先报市商务局审查后上报省商务厅。未经审查的劳务项目不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审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的随文上报,尚未签订的应及时补报);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
   4、外方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新签订的劳务项目);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如新项目、数量大、派遣女青年较多等)。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要为经营公司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收到经营公司(或市商务局转报)送审的材料齐全后,对符合规定的劳务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时根据需要出具《出境证明》。

第七章   派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境外劳务人员管理的国别、人数规定的要求,在劳务人员集中的国家(地区)设立办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中国在当地办事机构代管。委托代管的要签署代管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经营公司应选派素质好、熟悉劳务及外事业务、外语熟练的在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并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接受和服从他们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要经常保持与在外管理人员的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境外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加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或减少发生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八章  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对于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经营公司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尽****努力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同时耐心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劳务人员及其家人的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十一条  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务人员回国后,经营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尽快妥善解决劳务纠纷。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经营活动:1、与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合作;2、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劳务人员;3、以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及有关部门;4、向境外娱乐色情场所派遣女青年;5、以商务、旅游签证名义出国务工;6、严禁执行国家禁止或暂停的劳务项目;7、行业、企业间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业绩突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经营公司,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于评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在以后对外经营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鼓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经营公司视情形给予下列处罚:
   1、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2、违规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暂停业务处罚(3-6个月),直至不予通过年审, 暂停业务其间不得开展对外业务。
   3、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转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并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视情节转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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